第二百六十五条违反信息安全保护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,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,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,或解除劳动合同:
(一)未按规定收集、使用、保管客户信息,或过失造成客户信息泄露、遗失,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(二)出现客户信息泄露、丢失风险或问题时,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,造成不良后果的。
(三)其他违反信息安全保护规定的行为。
第二百六十六条违反保密管理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,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,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,或解除劳动合同:
(一)未按规定保守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并牟利的。
(二)擅自、故意泄露邮储银行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的。
(三)协助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查询、冻结、扣划时提前泄露相关信息的。
(四)其他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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